免费热线:400-6688-797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木粉尘企业3项事故隐患,罚款65000元!

发布时间:2023-11-10 09:47:41作者:嘉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地板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粉尘涉爆(木粉)企业,现场存在三项事故隐患:

1.2号车间粉尘爆炸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2.2号车间4楼、油漆车间1楼的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的规定;

3.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现场严重积尘。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三项事故隐患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3.png

4.png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来源 :嘉定区应急管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服务热线

    400-6688-797

    24小时在线

  • 电话/传真:

    15589916231

  • 售后电话:

    0531-88238780

  • 抖音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山东瑶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3661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