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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粉尘涉爆企业典型执法案例,引以为戒!

发布时间:2024-03-04 11:21:06作者:中国应急管理报

为切实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现公布7起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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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未设置安全装置

1月24日,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木材加工厂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锯边机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与砂光机除尘器相连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这些事故隐患,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砂光机和锯边机,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02 未采取防范措施

1月23日,枣庄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枣庄某乐器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木粉尘除尘系统(1台除尘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旋风除尘器,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03 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

1月24日,菏泽市定陶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西侧砂光机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菏泽市定陶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砂光机,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04 安全设备安装不合标

1月29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沂水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经查,该企业废料破碎机除尘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破碎机,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05 未经培训取得资格上岗作业

1月24日,菏泽市定陶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菏泽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当日,该企业员工孔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经查询发现,孔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20年7月8日,未在有效期内延期复审,属于无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定陶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孔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对该企业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06 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1月27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组会同青岛市、胶州市两地的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铝粉尘)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除尘系统未设置水量、水压连续监测报警装置,违反《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胶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07 未安装火花探测器

1月25日,高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唐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清花工序滤尘机组出口风管未安装防火防爆安全装置火花探测器,违反《纺织工业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装置技术规范》第6条的规定。

高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粉尘涉爆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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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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