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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粉尘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排放,违规企业被罚!

发布时间:2025-04-11 09:32:12作者:路桥生态环境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青龙浦七塘堆放大量砂石。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对浙江省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建筑垃圾破碎制砖生产,北面空地上堆放着大量砂石,占地面积约1.1万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洒水等防扬尘措施,堆放点附近植物叶片上可见明显的粉尘。我局当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减少砂石堆放产生的粉尘

查处情况

浙江省台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1740元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案件启示

砂石等物料在贮存过程中易产生扬尘,在贮存过程中能采取密闭措施的,尽量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采取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本案大面积露天砂石堆场,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利用高空航拍视角广泛、不易被发现的特点,对执法监管盲区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排查,有效弥补了人力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的不足,提升了取证能力,提高了执法效率。

粉尘浓度报警器的应用也为扬尘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持。粉尘浓度报警器能够实时监测环境中的粉尘浓度,并在浓度超过预设阈值时发出警报。这种设备采用激光散射原理进行精准测量,具有高灵敏度和准确性。通过安装粉尘浓度报警器,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扬尘问题,确保粉尘浓度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从而更好地满足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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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路桥生态环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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