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安徽省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4日至16日对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公司已通过的年产100万吨精品新材料生产(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意见中记载:“实际建设原料装卸粉尘、破碎粉尘、筛分粉尘、磨粉粉尘、罐车装车粉尘、成品包装粉尘共用DA001排气筒。”该公司现场实际建设的卸料粉尘、龙仓、原料仓和破碎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经合并由DA001排放口排放,磨粉机磨粉工序、成品灌装工序、成品仓、均化仓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粉尘经对应的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未连接至DA001的废气排放口的管道。
查处结果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集体讨论,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相关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除尘有道,检测有效
此案例警示我们,确保废气收集与处理的合规性、实现对粉尘排放环节的精准监控至关重要。为避免类似环境违法风险,选择一款能够实时、准确检测除尘效果的设备,是保障环保设施规范运行、确保排放口数据真实可靠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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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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