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抓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事关大气生态环境质量
以及群众的健康生活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持续加强扬尘整治工作
严查扬尘污染等违规行为
现将近期处罚的这起扬尘污染案件
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城管执法人员
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
海沧街道原海沧中学西北侧地块
存在粉尘污染行为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配合海沧生态环境局、属地街道等单位
对该地块进行调查
在调查后
执法人员对违规企业
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并约谈企业负责人
引导企业负责人认清
粉尘污染问题的危害性、严重性
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整改前
整改后
不久后,执法人员再次巡查现场
发现该地块已按要求
完成了整改
处理情况
鉴于行政执法相对人有采取部分防护措施,未全面采取喷淋措施,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属违法情节轻微。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其在该处粉尘污染问题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处以罚款10000元。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轻微:有采取部分防护措施,未全面采取喷淋措施,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有采取部分防护措施,未全面采取喷淋措施,经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间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经责令改正,仍未及时改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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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城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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