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涉爆粉尘企业百日攻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木工车间东北角设有一台电子锯,配套设有一台干式除尘器,该除尘器上部设有 9 个布袋,用于捕捉木粉尘并排气,下部设有容积约 8立方米的铁箱,用于收集木粉尘,铁箱的西侧面偏上方装有一台功率 7.5kw 的风机,用于提供风力,风机上装有 5 根吸尘软管,用于吸取电子锯产生的木粉尘。但该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 7.1.3 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的要求;除尘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但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 8.1.7 条“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的要求;除 尘 器 采 用 重 力 沉 降 室 除 尘 , 不 符 合 《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 GB 15577-2018)》第 8.4.2 条“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的要求;除 尘 器 未 设 置 锁 气 卸 灰 装 置 , 不 符 合 《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 GB 15577-2018)》第 8.4.6 条“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的要求;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未及时清扫,积尘严重,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 9.4 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要求。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 版)》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十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均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75万元,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处罚款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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